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范
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范(以下簡稱 “規范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商業匯票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國票據市場及商業匯票業務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規范遵循 “誠信自律、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共同發展 “的市場原則,旨在自覺建立和維護國內商業匯票市場的良好經營秩序和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促進中 國票據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本規范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 “中銀協 “)制定,作為中銀協各會員單位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回購、到期托收業務以及在票據業務創新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為規范。 第二章 重要術語與定義 第四條 基于國內貨幣市場發展現狀,本規范所稱票據特指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簡稱銀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簡稱商票)。根據制作形式與介質不 同,商業匯票包括紙質商業匯票和電子商業匯票二種形態。電子商業匯票是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五條 本規范所稱票據業務是指以商業匯票為媒介,與信用投放、資金融通以及支付結算等方面相關的金融服務行為。 第六條 本規范所稱承兌業務特指會員單位作為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七條 本規范所稱貼現業務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 轉讓給會員單位的票據行為。 第八條 本規范所稱轉貼現業務是指會員單位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 第九條 本規范所稱回購業務是指會員單位(賣出回購方)將其持有的已經其貼現的票據以不改變票據權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機構(買入返售方)申請貼現,買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回購利息后向賣出回購方給付資金,回購到期后賣出回購方按票面金額向買入返售方購回票據的融資行為。 第十條 本規范所稱再貼現業務是指會